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
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6年8月15日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
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中、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商洛实际,加大普通商品房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需求,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货币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供应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由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符合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先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经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
4、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5、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市、县(区)发改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功能齐全、政府定价、让利与民的原则,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中、省驻商单位及驻军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属地统一管理。
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8、根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和规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