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占我市总面积的94.62%。人类工程活动不规范引发的地质灾害也在增多。各县区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且要与项目的审批结合起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要依法查处。同时,国土、计划、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进行评估擅自施工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明确责任,必须进行工程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依法规范人类工程活动,遏制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势头。
(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共同防治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实施《商洛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商政发(2006)13号〕,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行政首长要切实履行防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关系,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到位,保证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处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等工作顺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靠政府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于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要进行搬迁或工程治理,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及时界定责任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应急调查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员单位在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定期开展汛前、汛中和汛后巡查检查,着重检查县区防灾预案的实施、防灾责任的落实、值班工作的安排、防灾资金的投入、防灾物资的准备、各项制度的落实、明白卡的发放等情况,进一步完善督促监测预防措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