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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对建筑工程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城建、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相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意见书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意见书。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四)进一步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重点把好应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关,防止因消防产品不合格形成重大火灾隐患。对于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和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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