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城镇消防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六是消防队站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数量大幅增加,布局更加合理。消防特勤队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七是消防产品监管有力,公共消防安全产品质量显著提高。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经费投入等纳入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内容,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书。要坚持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积极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定期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推动政府落实消防安全领导和管理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管责任。
(二)加大行业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各行业、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至少组织对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三)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切实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单列核算,确保2009年达到《标准》规定的基数标准。要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对于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抗洪、地震、矿难、空难、有毒气体泄漏、森林火灾、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必须优先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改善消防队员生活福利待遇,严格落实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资金和高危岗位、灭火救援出动补贴以及大型消防安全保卫勤务综合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保证并不断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