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健全命名、表彰、扶持制度和政策。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承活动。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建立商洛市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树立大文化观念,加强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市、县区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
(二)落实“五纳入”,切实保护文化遗产。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要加大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税务部门要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博物馆事业,建立健全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依托商洛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积极策划有影响的文化活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
(三)重视人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研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各级政府和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相关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陈列展览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接触和感受文化遗产的需求和愿望。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新的运作和宣传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政策和措施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快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