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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公、检、法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市的普查摸底工作已从2006年开始,2007年底结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普查工作要统一安排,统一培训,统一技术规范,各县区具体实施,有序推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结束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七)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县区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九)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县区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进一步做好对本县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的抢救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是珍贵的国有资产,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坚决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
  (十)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地方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订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
  (十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有关业务部门要不断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推动传承保护和传播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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