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传统文化之乡、传统文化传承人,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商洛市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商洛文化遗产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具有商洛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逐步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三、切实加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忽视或还未认知文物资源的调查,摸清文物家底。做好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主体。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依法进行备案。
(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行政部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等业务人员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基本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所提意见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制订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法规要求,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博物馆现代化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馆藏文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