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07〕17号 2007年05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我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丰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多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经济支撑,但同时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历史遗迹、遗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我市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二、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自身规律,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承的关系,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我市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