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抓好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中小学人事归口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和考核选拔等管理职能。要按照省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配置教师。在控制教师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编制实行动态调控,把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充实到教师工作岗位上来。在招录教师中,要优先保证紧缺学科。要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实施“一名双优”工程,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要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制度,稳步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要建立教育人才市场,加强教育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要建立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要在保证优质学校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优秀校长和骨干教育要按20%的比例向薄弱学校流动;逐步改变教师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城乡学校共同发展。重视抓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大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培训力度,注重提高校长和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任校长必须参加岗位提高培训,重点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高级研修培训。积极推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逐步形成竞争上岗的良性循环机制。
5.建立义务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按照《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确保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至少提高0.5-1个百分点和每年新增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以上的规定。市、县财政每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确保当年全额拨付到教育部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50%以上用于教育且其中40%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要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全额安排。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后,要严格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资金截留、挪用和用于其他开支,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管力度和审计执法力度;建立部门工作报告制度。审计、财政和教育等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审计、检查落实经费,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市、县区财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中、省上要求,每年开学时对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结果报同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