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请监督员。在市、县区两级建立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监督员制度,在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公路“三乱”监督员。监督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一线司机。
四、“黄牌警告”和“取消资格”制度
对存在的公路“三乱”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实行黄牌警告和取消资格制度。
(一) “黄牌警告”制度。对出现下列公路“三乱”情形之一的,由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发文,对该县区给予“黄牌警告”,在全市范围内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1、由于县(区)政府、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意,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2、群众对公路“三乱”问题举报增多,顶风违纪,屡纠屡犯,经调查属实的;
3、被省、市级新闻媒体作为“三乱”典型曝光,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4、出现公路“三乱”问题被中央和省上领导批示查办,经调查属实的;
5、对本地区出现的公路“三乱”问题,未按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陕纪发〔1999〕7号)及时处理并整改落实的;
6、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满意率低于50%的。
(二)“取消资格”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同市政府纠风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该县区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进行重点整治。被取消资格的县区必须经过六个月的整治后,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上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恢复该地区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
1、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在公路上设立站卡、检查、罚款、收费的;
2、违反规定擅自恢复设置已被撤除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的;
3、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收费站、检查站的;
4、政府或部门违反规定向上路执法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5、接连发生典型公路“三乱”问题、案件或出现被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曝光并查证属实,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公路“三乱”事件的;
6、在“黄牌警告”后不能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是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巩固治理工作成果、防止发生反弹、探索源头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工作,将上路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实行与罚款指标挂钩的返还和奖励。对由于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不到位、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以及“以收定支”等原因造成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稳妥实施。县区纠风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交通、公安、林业、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抓紧建立本部门的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
(二)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充分发挥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的作用。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建立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的关键。全市各级监督和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构应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坚持受理投诉、协调通报、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把知情权、监督权和评判权交给群众,始终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应确保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