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陕西省粮食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市、县(区)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准确上报市级储备粮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商洛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计划,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