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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由具备存储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选择承储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粮食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3000吨(含)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
  (三)库区交通便利,不在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库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并与其他生活区、加工生产区分开;
  (四)储存条件良好,安全设施齐全,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的要求;
  (五)具有专职的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一定的科学保粮手段;
  (七)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八)审核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骗取管理费用及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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