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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和品种,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提出意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各县(区)及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收购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下达收购计划当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及中级以上粮食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完成收购计划后,应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收购情况,请求组织验收。市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计划要求的数量、质量标准的,市粮食局方可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依照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
  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各县(区)及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在市粮食局的指导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轮换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市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十五日内,组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承储企业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采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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