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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商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及相关业务;依照相关规定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市粮食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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