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供电部门要执行政府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停(送)电通知,并做好停(送)电记录备查。
6、水务部门负责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或水土保持方案未审批的,以及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监测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水政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工商部门负责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企业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8、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按《
森林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9、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把好矿山采选项目核准关。
10、乡企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合工作,协调做好整合环境保障工作。
11、商务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完善对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管理。
12、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13、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整合中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
14、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办矿及违规参与入股办矿的违纪案件。
四、联动联办措施
(一)对于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吊销、注销相关证照,确保做到“三不留,一闭毁”。
(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履行职责到位、查处到位、执行到位。
(三)列入整合的矿山企业实行“八不年检”、“八不准”。
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年度检查中实行“八不年检”即: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不年检;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年检;未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年检;未进行矿山储量核查的不年检;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年检;未完成勘查投入或未按勘查设计施工的不年检;不参与配合整合工作的不年检;未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不年检。
对应整合而未整合的企业实行“八不准”即:不准办理延续、转让、变更等有关手续;不准进行安全生产验收;不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准供应民爆物品;不准提供生产用电;不准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延续、变更手续;不准审批征占用林地和用地;不准为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转让等相关手续。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生产或投入生产后中断生产超过一年的矿山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不生产的,按照法律规定,注销其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