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已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但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的,资源回收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
6、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7、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
8、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无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查处:
1、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的;
2、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4、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改变勘查设计方案施工的;
5、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
6、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的;未经环境监测,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7、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8、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
9、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监测措施的;
10、无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证和爆破作业证的。
(三)在整合期间,对应整合而不参与、不配合或者干扰、阻挠资源整合或者不能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三、联动联办职责权限
1、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采)矿权、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负责整合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对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
3、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设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安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