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1999]134号 1999年12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怀,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10元/月。
二、按照市政府《
温州市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的规定,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这次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