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凡是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加强督查督办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和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以及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六)强化宣传教育
各县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就地曝光等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县区要在8月31日前将本级查处的2起以上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每10天上报一次信息。
(七)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上将对环保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县区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各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立即动员部署。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10月底)
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当地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将重点行业整治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和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在6月20日、8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