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基本的餐饮业食品卫生标准
农村家庭宴席加工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布局合理,要有防尘、防蝇、防鼠的“三防”设施;食品加工应按流程进行,餐饮用具要消毒,保持洁净;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加工前厨师应当仔细检查,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相对固定的主厨师要取得健康证明,帮厨人员不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对申报地有传染病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对申报地邻近地有传染病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活动。
三、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
1、家庭宴席举办者责任:家庭宴席举办者是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申报的义务,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
2、村(居)委会及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委会负责农村家宴的申报登记及上报工作,并按宴席规模,会同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导,积极配合乡镇政府组织的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对家庭宴席进行卫生指导和检查,对不具备举办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
3、乡镇政府职责:对本辖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负综合监督责任。组织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实施农村家庭宴席管理的各项制度;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扩散,做好抢救、控制、调查等应急工作,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6、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畜牧、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家庭宴席举办者、厨师和各监管责任主体应尽职尽责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管理工作,对于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暴发流行,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生命安全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商洛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