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94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防止发生农村群体性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预防食源性疾病的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农村婚丧嫁娶等活动中,由于群众饮食安全意识不强、监管力量薄弱等原因,家庭宴席中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二、强化措施,保障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
(一)建立和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各级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调”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乡镇政府食品安全机构建设,在乡、村两级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切实承担起对农村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
全市统一实行农村家庭宴席申报登记、现场检查和厨师体检管理制度。凡需举办50人以上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将举办时间、地点、事由、就餐人数、主要食物及来源、厨师健康状况等事项,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登记,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现场对食品安全和卫生进行检查指导;就餐人数超过300人的,由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指派乡镇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现场指导。乡镇政府每年将申报、备案、检查指导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农村家庭宴席的申报、检查,各乡镇、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