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文件精神,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缴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固体工业废物及医疗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无害固体工业废物是指在工业活动中产生的无害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详见卫生部、环保总局医卫发〔2003〕287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