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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政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商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

商洛市老龄事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都成立了老龄组织机构,基本理顺了工作关系。制定出台了《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28万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城镇0.13万特困老年人实行了应保尽保,农村1.3万“五保”老人实行了集中和分散供养,百岁寿星助养金和90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金得到兑现。42个“星光计划”项目顺利完成,全市建成各类福利院、敬老院89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正在筹建之中。各类涉老案件得到及时查处,2001年以来司法部门查处涉老案件489件,结案率98%。调解赡养纠纷500余件,公开审理涉老刑事案件35件,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文体活动蓬勃开展,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极大丰富。
  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干部群众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的重大影响认识不足,缺乏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超前意识。各级政府用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非常有限,老龄事业发展还没有完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养老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及老年产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参与程度低。这些问题需要在“十一五”时期切实予以解决。
  二、“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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