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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畜牧养殖用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畜牧养殖用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133号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畜牧业发展用地问题,优化区域布局,转变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转变养殖方式,调整养殖模式,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和2004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农村畜牧养殖用地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村畜牧养殖用地规划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用地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畜牧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安排畜牧业用地,做到既保护耕地,又确保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重点要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牧业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好畜禽养殖用地,充分利用好闲杂地、废弃矿山、疏林地、荒地、荒滩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畜牧专业合作社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应按农业用地管理;需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凡在养殖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违法用地论处,要限期无条件拆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期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二)规划相互衔接原则。畜牧业用地布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各县区要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用地布局,避开各级政府明确的禁养区、限养区。对各地已划定但与国家规定不相符或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要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必要调整,并报省环保、规划、土地和农业部门备案。

  (三)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原则。要按照一定的种植(养殖)面积(包括农作物、林地、鱼塘等)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尽量就近消化养殖场粪便与污水。一般每百亩植物配套养殖200-300头存栏猪(或等量的羊、20-30头牛、30000只家禽或兔子)。具体可根据作物用肥量适当调整,并着眼于长远,留有余地,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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