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力设施。包括:水电站;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大跨越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等(由市供电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交通、供气、供水、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局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事故的源头预防。各级安监部门要对重大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性项目依法进行监督,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认真抓好“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专项安排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适当调整,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