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144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安全平稳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是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商政办发〔2007〕74号)要求,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排查重点和工作分工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长大隧道;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等(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拦河水闸工程;排灌泵站工程;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引调水工程等(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煤矿。全市现有各类煤矿排查工作由市工经局牵头,会同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