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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

  7、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负第一责任

  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1、健全质量管理组织,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使其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

  4、加快通过认证认可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加强企业信息搜集工作,提高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按照法定的工艺、要求、规范和标准,生产、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7、食品药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8、食品药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药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9、销售食品药品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10、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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