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监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严格依法行政。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①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②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产品的;
③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④生产者生产食品药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⑤食品药品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⑥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4、履行监督检查职权。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①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②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③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④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5、落实信用监管。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许可证照。
6、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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