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时,要按照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又拒绝整改或故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由市质监部门根据省质监部门制订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制订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由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进行审查,确认达到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后,报市级质监部门备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限期限区域经营,颁发审查合格证。
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经营期间要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限区域销售承诺,县级质监部门应对小企业小作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三)对于达不到审查规则要求的,各县区质监部门要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共同监督其整改提高。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监部门要及时通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乡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监管网络,不断扩大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和有效性。
四、整合检测资源,增加设备投入,切实提高食品检测检验能力
由市质监局牵头,按照“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会同药监、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在有效整合利用现有检测检验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商洛市食品检测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加快检测检验机构建设,加大设备投入,提升检测检验能力。对现有食品检测机构要立足于质量安全指标项目补缺,提高检测精度,有重点地进行改造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