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发〔2007〕148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
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了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水平,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确定的分工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三)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和查处职责时,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二、实行分类监管,有条件准许生产
各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促进发展、逐步实施”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