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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七)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分解年度节能减排任务,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每年按时公布能源利用状况,适时进行计量检测,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强化节能减排业绩考核。加大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八)抓好建筑节能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广泛使用节能建筑材料,严格执行装修行业节能设计标准。推广使用具有高效节能的电器设备和照明产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十九)抓好交通节能减排管理。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汽车。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动力汽车。加快建设交通信息系统,提高汽车运营的组织和管理水平,降低车辆空驶率。

  (二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快全市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节能监察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积极落实中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大专院校逐步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供能源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促进机制

  (二十二)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二十三)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市、县区政府要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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