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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三)评价考核等次: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是“未完成”等次的县区,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改进方案。

  (四)奖惩办法: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规定,作为各县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6万元奖励。对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节能考核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县区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和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工经局负责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财政、统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评价考核指标分为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其中: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市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市直工业企业,由市工经局实施评价考核。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市节能办公室。20户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节能办公室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工经局和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我市列入全省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3户企业还需将自查报告抄报省发改委。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对2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经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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