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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 根据市上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 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 每月汇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由环保、安监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依据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安全、档案等进行单项验收,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配合实施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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