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年度计划草案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5%。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 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 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 定期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组织、协调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度;
(六) 代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拟定责任书,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股)室和联系人;市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系人。
第十条 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 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