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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商政发〔2007〕34号 2007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市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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