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一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实行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存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保留遗体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报殡葬管理部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火化的,由公安部门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强制予以火化。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死者亲属进行密封处理,并在24小时内火化。
在实行火葬区内医院死亡的就医人员必须火化。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将死亡病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殡葬管理部门。
在实行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运送,原则上使用殡仪专用车。特殊情况使用其它车辆的,事后应严格消毒。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在政府指定的骨灰寄存处存放或在公墓内安葬,或采取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火化后的骨灰,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葬执法监察大队作深埋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事项,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严格经营性公墓的报批手续,严禁乱批乱建,扰乱殡葬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丧主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费补助等。遗体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的,视为土葬,丧主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费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