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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商州区火葬场为市级火葬场,承担全市的火葬任务,由市民政局与商州区民政局共同管理。要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其余各县政府要积极配合,为在全市全面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八条 商州行政区列为我市首批实行火葬区域,辖区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城区内的所有常、暂住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山阳县、丹凤县、洛南县城市区划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从2010年1月1日起,商州区、山阳县、丹凤县、洛南县、商南县殡仪车辆可当日往返地区的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在未实行火葬前,要统一规划,集中公墓安葬。同时,鼓励火葬区以外的公民死亡后也实行火葬。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九条 大力推广火葬。公民在实行火葬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外运或骨灰装棺埋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按传统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公墓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政府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在商洛市各级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主病人或遗弃在医疗机构的遗体超过14天无人认领的,由医疗机构报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尸体,办理火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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