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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新风,优化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体现特色的原则,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推行火葬,提倡环保葬(或称生态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监管工作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注重日常监督检查,推行殡葬改革,规范丧葬管理,抓好环保葬(生态葬)试点工作。全市殡葬改革的重点在商州区,商州区应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市率先推进市区殡葬改革。

  各级卫生、国土、工商、公安、城建、市政、环保、监察、财政、物价、林业等部门和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殡葬监管相应职责。

  第五条 民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殡葬改革的日常监督,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察处置辖区内火化普及、土葬改革、葬仪规范、环保葬推广相关事宜。制止乱埋乱葬、乱设灵堂、非法出售墓地和制作、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活动,保障殡葬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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