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年度住房目标和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建设用地的征用应根据“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位置,优先予以土地储备,并确保住宅建设项目实施。为充分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需求,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为原则,可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
第六章 住房建设发展规模和结构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
1、规划期内,商洛市城区建设商品住房15000-19000套,建筑面积150-185万平方米。以江滨路北侧沿线及西片区为建设重点区域,居住用地约600亩。新供应1600亩商品住宅用地中,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120亩。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12000-13500套,面积105-130万平方米,占商品住房建设量的70%。
2、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商品住房。 住房供应结构按照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两类划分。“十一五”期间,要利用城周浅山区规划建设一批商品房住宅群,形成以商品房为住房供应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补充,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
1、规划期内,商洛市城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500套,建设用地350亩,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切实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出台了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设、分配、销售管理体系。江南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现正进行土地平整、入区道路、桥梁建设和基础处理等工作。
3、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微利开发并在土地与税费上实行优惠政策,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严格控制销售对象,完善收入住房双控标准,形成审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查处虚假申报等违规问题。同时建立并完善住房二级市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转让和出租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
4、经济适用房规范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