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加强建材价格监控的通告
(商政发〔2007〕3号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近年来,由于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和地方公路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增多,地方建材用量剧增,致使建材市场砂、石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加大了工程造价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境内的建材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对砂石料出场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全程监控,特通告如下:
一、对砂石料出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砂子(精洗砂)每立方米46元;石子(指规格统一的碎石或石子)每立方米48元;片石每立方米24元;石渣(砂土混石)每立方米5.50元。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砂、石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施价格监控;结合各地实际,对砂石料以外的其它地方建材,逐步纳入价格监控范围,平抑价格,稳定市场。
三、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物价部门负责砂石料出场价格的监管,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采砂、开山取石(碎石)生产企业(个人)的管理,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无证照、无资质从事生产经营和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企业(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砂石生产企业(个人)要密切配合建材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政府指导价监控管理。对隐瞒事实、设障刁难、干扰整顿工作和市场秩序的,依法给予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