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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安康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6〕51号 二OO六年七月三十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
  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心城市建设、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汉滨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抓紧抓好。
  二、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推行商品混凝土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域、分阶段、分工程类型逐步推广使用”的原则,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既要积极推广应用,又要防止一哄而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商品混凝土首先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推广,由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负责做好商品混凝土厂(站)的发展规划,新建厂(站)必须符合发展规划,否则,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得签发规划许可证,银行不得批准贷款。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设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部门。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
  三、强化措施,加大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力度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工程、框架结构工程、框剪结构工程、3000平方米以上单体砖混结构工程、主干道两旁的所有建筑工程及市政道路、桥梁、防洪等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商品混凝土的适用区域和建设工程范围,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因运距、运输条件、施工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或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有限,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及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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