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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厉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9月10日前,各县、区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0月11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县、区对本辖区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06年11月5日前,各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上报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1月,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暨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县、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接受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市交通局、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纠风办、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治理活动的组织、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二是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监督,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实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县(区)长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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