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
(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
(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
(五)在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行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禁止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各县(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租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近期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今后确需投放的,须严格按照《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路线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6]46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
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各县(区)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出租汽车企业要将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向司机(或承包人)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非法运营的轿车、小型面包车(面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出租车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出现只收钱不管理的现象,企业有责任管好车和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探索并逐步落实司机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于出租汽车企业不作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