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公共保税仓库建设。对企业筹建经国家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专项贷款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比例50%;对加工贸易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租金,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补助。
(四)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实行奖励,奖励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全市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每超上年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年终经考核评比后,对有关部门分档实施奖励。
四、扶持温州港外贸集装箱出口。
对外贸企业在温州港出口的,每个集装箱补助100元。对在温州港开辟航线的船公司及在温州市注册的集装箱代理公司出运外贸集装箱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给予补助。
(一)对出口企业参加由省政府、市政府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的摊位费每个补助 1.5万元;参加国内展会的,每个补助5千元(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出口企业报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境外展销会的,每个补助8千元。
(二)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对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翻译制作费;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在国外注册产品商品的注册费用,每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三)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每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四)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30%的补助。
(六)对参加由市政府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费用,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培训、宣传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六、大力推进企业创品牌。
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努力推进公平贸易。
对公平贸易工作方面的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及组织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信息数据库,以及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的费用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