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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2005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2005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温政发〔2005〕35号 二○○五年八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05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2005年度鼓励
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一、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年出口额分别列全市前20位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奖励。前5位分别奖励30万元,6-10位分别奖励20万元,11-20位分别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快出口增长速度。对年出口增幅达到全市考核指标(16%)、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和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年出口增幅分别列全市前20位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再给予奖励,前5位分别奖励30万元,6-10位分别奖励20万元,11-20位分别奖励10万元。
  二、不断优化出口产品。
  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每超出上年出口收汇额1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
  三、进一步发展加工贸易。
  对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发展加工贸易给予奖励。
  (一)加工贸易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每出口1美元,财政追加奖励1分人民币。
  (二)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且占其自营出口额比重达到30%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年加工贸易出口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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