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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温州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凡安置接收城镇退伍军人的各类企业,必须从安置之日起与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并将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凡列入城镇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由财政部门拨款,市安置办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助安置金1万元。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为退伍军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军龄,给予非国有接收单位每年1200元的安置费。
  (四)退役士兵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社会待业青年对待。
  (五)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如完成安置计划有困难的,经市安置办审核并报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有偿转移金按每名6万元标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款专用。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非国有经济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及安置工作的专项经费等。
  四、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时间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本人实行自谋职业的,经所在地政府的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辖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一)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的)为2万元;服役满第一期合同的复员士官,增发1万元;服役满第二期合同的复员士官,增发2万元;因部队精减整编等军队建设需要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二期复员士官,每提前一年递减3000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2年的为6.5万元,12年以上的每年增发5000元,未满服役期12年因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包括城镇服役第三期的复员士官),以6.5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减5000元。
  (二)城镇进藏退役士兵(含入伍前农转非)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为4万元;服役满第一期合同的复员士官,增发2万元;服役满第二期合同的复员士官,增发4万元。农村进藏退役士兵(含退役后农转非)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万元。
  (三)家居城镇的复员士官服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退出现役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城镇退役义务兵标准2万元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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