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温州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温政发〔2005〕26号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全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
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00号)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市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2〕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入伍时为城镇户口(各类农转非应1年以上),并按城镇征兵计划、占用城镇征兵比例的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退役士兵。
在部队荣获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农村入伍退役的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人员、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等为重点安置对象。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安置对象,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其中,市辖区的安置对象,其父母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一)重点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包底安置,其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对象基本实行自谋职业。
(二)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按照上级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接收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均按一定比例落实安置任务。市辖区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各接收单位必须按指标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