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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资金管理。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年度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累计使用;年度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区政府另行解决。具体资金管理和市、区两级间的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另行制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

  第九条 医疗费用的优惠、减免和帮助。
  各医疗机构对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优惠和减免,具体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办理。

  第十条 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及组织实施、市直单位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区民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核等事项。
  (二)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财政预算落实和其它资金的协调,并做好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上的衔接,配合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市卫生局要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合理收费,降低医疗成本;要尽可能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比较优质的服务。
  (五)市、区总工会要认真完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六)市、区残联、慈善总会等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大力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
  (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所负责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受理、审查、申报等,并做好报销后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市、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并做好社会救助服务所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县(市)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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