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政发〔2004〕59号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7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要求报告:
(一)辖区(或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县(市、区)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向市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二)辖区(或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含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用电话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及火灾、交通等重大事故,或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险情,视险情严重程度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由市级安监部门委托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但如属事故多发、重复发生的县(市、区)以及市级安监部门认为需要严肃查处的,按规定由市级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