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温政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新形势,努力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水平,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温州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2004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出口企业给予出口奖励。
(一)在本地报关,并通过本地港口出口本地产品的,每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二)市本级出口企业出口本市生产的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出口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的,每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市本级奖励的差额部分由各区负责自行落实。
(三)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每超出上年出口收汇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
(四)对来料加工出口净额、进料加工出口净额(即加工贸易出口额与料件进口额的差额),每1美元予以奖励人民币2分。
二、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50%的补助,以降低收汇风险。
三、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每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四、对出口企业参加由省政府、市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出口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的摊位费给予补助,参加国外展会的补助1万元,参加国内展会的补助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