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征地农民参保时自行选择2档或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仍按1档缴费标准的30%承担。
三、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根据缴费标准的档次,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相对应分为3个档次。2004年确定的按月享受待遇标准为:1档260元,2档230元,3档20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征用时,属劳动年龄段以上(60周岁及以上,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属于劳动年龄段内(16周岁至59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民,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后每年新增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四、个人专户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专户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组成;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资金两部分组成。个人专户每年计息一次,记帐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确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基本生活保障集体专户,视经济能力划入一定数额的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在个人缴费设立个人专户的同时,应将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划入集体专户,以确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村级资金从集体专户及时划入个人专户。
对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的行政村,在实施撤村建居时,村级集体必须优先提足已设立个人专户的参保人员和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现还未满60周岁要求参保人员的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三)政府出资部分划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和风险基金专户,不记入个人专户和集体专户。政府出资与保障对象参保同步实施,集体和个人不出资的,政府不予支付。
(四)个人专户的转移、退出和继承:
1.参保对象在市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